租車合同中容易引起糾紛的點
2021-09-28 15:41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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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最新出臺的租車合同要求,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車輛的基本信息、租賃時間的起止時間和地點、總租金和租賃車輛的保證金(相當于押金) .
“合同期滿后,出租方將在保證車輛使用過程中不發生交通違章罰款的情況下,退還承租方的全部保證金。”針對租賃期內因交通違章引發的糾紛,省交通運輸廳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,車輛在租賃期內發生交通違章罰款的,由承租人自行承擔。同時,租車方必須保證車輛的安全。租賃期內車輛經維修搶救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出租人需提供同等級車輛更換。在租賃期內,承租人發現車輛出現問題的,應當向出租人報告,未經對方許可,不得修理車輛、改裝、增加或拆除其他物品。
提前還車也算違約
租賃期內經常出現違約但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,是雙方糾紛的焦點。關于違約如何賠償,此次發布的租車合同也有明確規定。
“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租賃車輛的,應當支付滯納金,同時向承租人支付逾期每天租金總額0.5%的違約金。違反約定提前追回車輛的,退還剩余租金,并按租金總額的20%繳納罰金。”省交通運輸廳表示,同時,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,按逾期一天支付租金總額的0.5%。收取租金和加班費,并支付逾期租金的20%作為罰款。
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車輛提前歸還,應按租賃期未履行部分的20%支付違約金。在使用期間,因使用不當造成車輛滅失或滅失的,承租人應當承擔責任。